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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ts據中央電視臺報道,湖南省衡東縣大浦鎮,一個4萬余人的小鎮,超過300名兒童被查出血鉛含量超標。
“衡東縣兒童血鉛超標事件”曝光后,3名環保局官員被停職,涉事企業負責人被警方控制,當地政府啟動了應急調查程序。
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經濟學院院長呂忠梅教授已經關注到這一消息。6月19日,她向法治周末記者表示,重金屬污染危害人體健康事件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在這個案件中得以體現。
此前,呂忠梅帶著她的課題組團隊,收集和研究了過去10年間引發人群健康事件的63起鉛、鎘污染,希望從中可以發現我國重金屬污染的發展態勢。
呂忠梅指出,環境與健康問題的發生,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實踐中,環境與健康群體事件的爆發涉及“企業排污行為-政府環境監管-公共衛生干預-群眾利益訴求”等多個環節,行為主體與利益關系十分復雜。
中東部地區高發
衡東縣大浦鎮居民發現當地兒童血鉛含量超標,純屬偶然。
當地多名居民先是聽說有兒童檢查出血鉛含量超標,接著陸續帶著自家孩子到醫院檢查,確認多名兒童血鉛含量超標。
據中央電視臺6月14日報道,此事隨后在當地引起了恐慌,更多人帶著孩子到醫院做檢查,經過統計,至少有300名兒童查出血鉛超標。
“衡東縣兒童血鉛超標事件”只是我國近年來發生的幾十起鉛、鎘污染事件之一,作為重金屬污染的其中一類,鉛、鎘污染造成的環境事件,社會影響更為廣泛。
6月9日,在中國環境科學學會主辦的首屆國家環境與健康研討會上,呂忠梅發布的統計結果顯示,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我國共發生63起鉛、鎘污染事件,其中,鉛污染事件44起,鎘污染事件19起。
其數據統計的來源是,10年間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事件報告、人民法院的訴訟案件、大型數據庫和較為的媒體報道等,而且所發生的鉛、鎘污染引發了人群健康事件。
63起鉛、鎘污染事件中,根據環境保護部《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進行分級,特大事件9起,重大事件8起,較大事件22起,其他為一般事件。
“幾乎每年均有重大或特大環境事件發生。”呂忠梅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到目前為止,從社會效應看,重金屬污染高發態勢尚未得到根本扭轉。”
10年間,全國共有17個省、自治區發生過鉛、鎘污染事件。鉛污染事件,湖南省、江蘇省、浙江省為高發省域;鎘污染事件,廣東省、湖南省為高發省域。
課題組認為,從污染事件的區域分布看,中南地區和華東地區為高發區域,這與我國原生鉛鋅冶煉及次生冶煉企業大多分布在該地區有關。
值得關注的是,湖南省(11起)zui多、廣東省(10起)次之,兩個省發生的鉛、鎘污染占到全國的三分之一。
近8成鉛鎘污染事件發生在經濟欠發達、環境監管能力嚴重不足的農村地區,這是課題組的另一個發現。
此外,觀察過去10年間所發生的鉛鎘污染數量可以發現,2004年至2008年,年均發生5件污染事件;2009年至2011年,年均發生12件污染事件;2012年以后逐步下降。
呂忠梅告訴法治周末記者,鉛、鎘污染等重金屬污染,從污染物排放到對人體的危害顯現,大約需要30年。我國從2008年開始出現重金屬污染事件爆發,呈現了鉛鎘污染物毒理反應的周期性特征。
課題組統計結果證實,鉛、鎘污染事件主要是累積性污染所引發。在63起鉛、鎘污染事件中,有57起屬于累積性污染事件,占比達9成,僅6起屬于突發性污染事件。
環保部門沒有發現一起
鉛、鎘污染事件的污染源主要是冶煉加工產業,這是課題組經過統計得出的一個結論。
其中居于*的污染源是電池生產業,占比超過三分之一。涉及的企業多為大中型企業,比如超霸、超威、天能等企業,也有日本松下電器等跨國公司。
“安徽懷寧血鉛事件”即是其中一例。
2010年12月,安徽懷寧縣高河鎮新山社區23名兒童,在安徽省兒童醫院檢測出血鉛超標。
當時,法治周末記者到當地調查,發現處于該事件“漩渦”中的博瑞電源有限公司,其老板來自浙江省長興縣。
長興縣擁有“中國鉛酸蓄電池之都”的稱號,其蓄電池產量占內地*一半以上。2004年,就在蓄電池成為長興縣支柱產業的同時,發生了一起由兒童鉛中毒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之后,浙江地質調查研究院對長興煤山一帶的土壤進行檢測后確認:土壤中的重金屬鎘、鉛含量已超過國家標準;稻谷中鉛含量已超過國家標準上限的5.25倍,而污染源就是蓄電池。
隨后,長興縣開始大力治理鉛污染,嚴格控制污染源。但長興縣減掉的那些污染企業,并沒有消失,而是被各種誘人的招商條件招到河南、安徽、江蘇、江西等地“落了戶”。
“鉛毒”正是借由鉛酸蓄電池廠的省際污染轉移,為今天各地迸發的“血鉛”污染事件埋下了伏筆。
法治周末記者梳理發現,2010年公開報道的鉛中毒事件中,半數以上的污染源集中在鉛酸蓄電池行業。
呂忠梅向法治周末記者表示,鉛、鎘污染事件的發生主要是因為企業違規排污。
在所有污染事件中,企業違規超標排污所致45起,占比超過7成。所涉企業中相當一部分為地方政府招商引資企業。意外事故引起的鉛、鎘污染事件僅為兩起。
但公眾更傾向于將原因歸咎于政府監管不力。
呂忠梅在首屆國家環境與健康研討會上介紹說,課題組在網絡上進行了一項調查,當被問及“您認為目前重金屬污染事件頻發的原因是什么時”,6成受訪者選擇了“政府監管不足”,其次才是企業違規。
課題組發現另一個值得深思的現象是,63起鉛、鎘污染事件中,沒有一起事件是由環境保護部門發現的。
然而,污染事件的爆發并非沒有先兆。
課題組成員在陜西省鳳翔縣調研時發現,當地東嶺冶煉公司導致周邊兒童血鉛事件爆發于2009年8月。但該企業此前兩年的職業人群健康監護資料已經顯示,鉛接觸工人超標率達三分之一,衛生部門對此情況既未及時上報,也沒有通報環境保護部門,zui終釀成重大污染事件。
環境與健康法律缺位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統計結果顯示,63起鉛、鎘污染事件中,有33起引發了嚴重的群體性事件,占比超過一半。
呂忠梅表示,其原因在于,我國環境污染損害健康事件持續高發,但環境與健康領域法律制度卻嚴重缺位,過去的環境立法基本沒有考慮環境與健康問題。今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將環境與健康問題納入統籌考慮,從總則到制度進行了規定。比如,在*條中,將“保障人體健康”修改為“保障公眾健康”;第三十九條建立了環境與健康調查、監督、風險評價制度;第四十七條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措施中也對防止對公眾健康的危害做了專門規定。但是,環境保護法剛剛修訂,還沒有實施。目前,健康受害者普遍面臨賠償訴求途徑、范圍界定、數額計算、司法鑒定等方面的瓶頸,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濟,進而引發群體事件、激化社會矛盾的現象依然沒有得到根本改變。
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的數據證實,該中心辦理的環境案件,超過30%的起訴長期不被受理,大概有25%的案件污染受害者敗訴,污染受害者能夠勝訴并且被執行的案件大約占三分之一。
呂忠梅指出,環境與健康問題的發生,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實踐中,環境與健康群體事件的爆發涉及“企業排污行為-政府環境監管-公共衛生干預-群眾利益訴求”等多個環節,行為主體與利益關系十分復雜。
由此導致的結果是,從污染物排放到人體健康受到損害,從法律上看,難以認定損害賠償請求所需要確定的因果關系,進而難以判斷由誰來承擔環境污染的法律責任,呂忠梅說。
呂忠梅建議,解決問題的制度安排在于制定環境與健康法,明確相關主體的權利(權力)義務(職責),包括構建環境與健康風險管理體制,明確政府的環境與健康保護責任,健全環境與健康損害賠償制度等。
呂忠梅向法治周末記者表示,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劃中并沒有環境與健康法,所以zui近5年不會有制定法律的可能性。
在首屆國家環境與健康研討會上,環境保護部環境經濟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李萱建議,在環境保護法修訂后的框架下,相關部門近期可以有所作為,包括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調查制度、出臺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指南、出臺環境健康風險清單等。
呂忠梅將視線轉向司法解釋,“目前情況下,zui高人民法院制定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司法解釋,可以比較好地解決已經出現的環境污染糾紛”。
在一個月前舉行的“環境志愿律師與環境NGO聯合行動公益研討會”上,zui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孫茜表示,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司法解釋將于年內出臺。
孫茜說,本來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司法解釋要在2013年起草完成,但是民事訴訟法和環境保護法做了修訂,司法解釋也要相應地進行調整。
該司法解釋的專家建議稿,由zui高法院委托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教授帶領的團隊起草,之后交給zui高法院。
王燦發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專家建議稿除了明確訴訟主體、證據與舉證責任、環境侵權歸責原則之外,還包括因果關系認定、環境侵權的責任分配、責任承擔方式、連帶責任等方面。
在舉證責任上,專家建議稿擬規定被告舉證制度,在確立責任的歸責原則上,實行無過錯責任,排污者即使是合法排污,即使主觀上沒有任何要對別人造成侵害的主觀故意或者過失,也要承擔責任。
“法律并不是非得要找出一個事實真相,而是在各種事實真相弄不清楚的情況下作出一種選擇,即要求排污的企業承擔舉證責任,這是一種法律的選擇。”王燦發曾向法治周末記者解釋說。
李萱表示,世界范圍內,推動環境發展的主要動力,是公民維護自己的環境權益,基于此出現的大量環境污染訴訟和環境運動zui終實現了環境與健康政策的完善。
李萱發現,但在我國,公民的環境權益仍缺少法律依據,難以順利啟動環境訴訟;加之我國現行環境領域法律仍處于污染防治階段,還沒有上升到環境管理和風險防控階段,制度走向完善“只是開了一個頭”。